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罚款,不影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
即轻微处罚不影响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后,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的,自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如纳税人连续12个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自第二次处罚决定作出的当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注意:相关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以重新申请办理退税事宜。
另外,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被行政处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仅限于企业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或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除此之外的行政处罚不影响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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