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4年7月1日起,实行按月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4年6月份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实行按季预缴的居民企业,从2024年第2季度申报所属期开始使用修订后的纳税申报表。
按季申报的从所属时期2024年2季度起,按月申报的从所属时期6月份起,也就是说不管按季、按月申报,从2024年7月1日起,都得启用新报表。
在申报时,您有没有注意到新版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这些变化呢?
变动内容
本次修订共涉及5张表单,其中3张表单调整表单样式,2张表单仅修改填报说明。
1、3张表单调整样式:
1)《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1、删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8行“(五)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国家大学科技园)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表样调整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不再划分不同类别,而是一并填入“(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次,同时该行次从第6行调整至第8行。
2、在原表(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征免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取得的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社区家庭服务收入减按9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申报表未列明的其他减计收入的税收优惠情况。
4、在原表第33行“(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1个“其中”项内容“其中: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填报享受从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项目下,增加两项内容:
1.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其他
填报说明:用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填报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和其他优惠情况填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24年版)》(B100000)
1、在原表“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下,增加两个“其中”项内容:
1)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居民企业持有创新企业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和永续债利息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2、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填报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政策的税收优惠情况。
3、增加第21行“本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
填报说明:用于纳税人计算当期实际应补(退)所得税额的需要
2、2张表单修改填报说明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
变动内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扩大到所有制造业,所以在填写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明细表填写口径时新增了这项政策的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
变动内容:第4行“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事房地产开发等特定业务的纳税人,填报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特定业务的应纳税所得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填入此行。
a.取消企业开发产品完工后,其未完工预售环节按照税收规定的预计计税毛利率计算的预计毛利额只能在汇算清缴时调整,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不调整的限制;
b.取消本行填报金额不得小于本年上期申报金额限制。
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按季度填报信息——(四)小型微利企业: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本项应选择“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的填报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为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税务总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4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在填报预缴申报表时,以下两个方面应当注意:
一是:“应纳税所得额”和“减免所得税额”两个项目的填报。
“应纳税所得额”是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和分档适用“减半再减半”“减半征税”等不同政策的最主要指标,这个行次一定要确保填写无误。
“减免所得税额”是指企业享受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减免所得税金额,这个行次体现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直接成效。
二是:预缴申报表中新增“按季度填报信息”部分有关项目的填报。
“按季度填报信息”整合了除应纳税所得额以外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指标,其数据填报质量直接关系着小型微利企业判断结果的准确与否。
因此,所有企业均需要准确填写该部分内容。
对于查账征收企业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企业,按季度预缴的,应在申报预缴当季度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按月度预缴的,仅在申报预缴当季度最后一个月的税款时,填报“按季度填报信息”的全部项目。
“按季度填报信息”中的“小型微利企业”项目,是对企业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结果的展示。
除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征收方式的企业外,其他企业需要根据本期及以前各期纳税申报表中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项目的填报情况,结合本期纳税人申报表中“应纳税所得额”和“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的填报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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