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无法偿还欠款,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行,导致破产,但申请破产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破产手续,按程序办理,那么如何办理医院破产手续呢?以下由企服快车财税小编为读者回答相关知识。

一、医院破产程序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农村合同经营者不具有破产主体资格。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开办人或者股东会决定破产的文件。

二、申请破产所需要的材料

(一)书面申请破产申请书

(二)企业的营业执照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公司董事人员及主要负责人名目

(四)公司员工的情况说明和员工的安置计划书

(五)出具公司的亏损情况文字说明,并有审计材料附件说明

(六)企业至申请破产之日的资产负债损益表

(七)企业在银行开具的金融账户信息明细资料,开户行基本资料、账号信息、资金状况

(八)公司债务债权的分配明细和偿还情况罗列说明

(九)企业存在的担保合同

(十)公司是否有诉讼的情况

(十一)其他法律要求提供的资料

三、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要衡量债务关系能否维系,就要充分认识破产宣告的实质条件:

1、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

如前所述,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但并非就失去信用,失去清偿债务的能力。

如世界著名的可口可乐公司曾宣称:其在世界各地的工厂都被烧毁,仍有银行愿为其提供贷款,这就是信用的作用。

同时,“企业是一种把土地、资本、劳力、管理、技术等生产要素集合起来的组织”(甘培忠《企业与公司法学》)其资产也并非体现在动产(机器、设备等)和不动产(厂房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上。

为适应经济的发展,现代公司法上对出资形态的规定越来越宽泛。

特许物权(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可转让的技术均可以作为出资,显然可作为出资同样可以在破产程序中以其进行清偿。

因此,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应当是不能以财产、信用或其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

2、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破产以债务人不能清偿为前提,不能清偿以债务到期为条件。

关于这一点《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已明确规定。

所要注意的是:首先到期债务应是对清偿要求无争议的或有明确名义的债务。

尤其是债权人提出破产前申请的,如对债务有争议,应先由人民法院裁判予以确定,然后才能认定其是否不能清偿;其次是债务已到期,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因此时清偿义务尚未发生,债务人即使无力还债,不能清偿的情况也未实际发生。

同样也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

对债权人未提出清偿要求的,应视为默许延期,以防止债务人恶意逃债的行为发生。

3、债务人所欠债务必须是能够以金钱评价的债务。

破产既为法律上的状态,债也就为法律所确定。

根据债法理论“债为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近现代民法上的债不仅指金钱之债,还包括以移转权利、交付财物、提供劳务为标的的债,甚至还包括以不作为形式存在的债”(张广兴《债法总论》)。

债的种类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逐渐增多扩大。

各种债的内容不同,清偿的标的也不同,“有应交付财物的,有应移转权利的,有应提供劳务的,有应完成工作的,也有以不作为为标的的等等。”破产的目的之一就是还债,了结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

破产程序中,如果债不能以金钱去评价,不能转化为给付财产(货币)的形式,最终不能强制执行,破产也就无实际意义了。

不能以金钱评价的债务,不得作为破产之债。

4、债务人所欠债务应是在一定时期内无法清偿的债务。

市场经济千变万化。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会因各种因素,包括经济的、政治的、自然的原因,会造成企业一定时期内中止支付的情况。

但债务人对全部债务或主要债务应当是在可预见的相当的时期内,且持续性的无法清偿。

这就需要对企业的性质、生产经营的周期、资本的结构等方面分析。

不能将出现的中止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况,一概视为无力清偿或不能清偿。

否则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

在实践中,由于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现实社会中在“严重亏损”这一客观状况之外,还大量存在着债务人与其财产客观状况不相符的主观状况,即恶意逃债,对此,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确定的“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外,债务人以明示或暗示等形式表现出的如非法高利借贷、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关门停业、逃亡隐匿等,不论其财产的客观状况如何,均应视为或推定为不能清偿。

企服快车面解决了债权人申请破产时的举证问题,另企服快车面也可有效扼制恶意逃债的发生。

从而弥补立法的不足与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