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是《公司法》规定了解散原因、解散程序、清算组权力、解散后债权债务处理等内容。

《新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解散方式包括:因违法行为吊销营业执照;公司解散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原因等。

一、公司解散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

公司解散诉讼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至第一百九十条,规定了解散原因、解散程序、清算组权力、解散后债权债务处理等。

公司解散是指因公司章程或法律原因停止公司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公司清算,处理未结算事务,消除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向法院申请公司解散材料

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同时应当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

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公司强制解散的情形是怎么样的

司法强制解散公司,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导的司法干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司法权的介入,强制公司解散,以保护在公司中受压制的小股东和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当公司出现股东无力解决的不得已事由,公司董事的行为危及公司存亡,或当公司业务遇到显著困难,公司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法院依据持有一定比例的出资额或股份的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做出解散公司的裁决。

公司的正常运行是通过股东行使权力和公司管理机构行使职权实现的。

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经常会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陷于瘫痪,公司的运行陷于僵局。

公司陷于僵局时,一切决策和管理机制都彻底瘫痪,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企服快车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

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在于公司决策和管理所实行的多数表决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通过任何决议都需至少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或人数的同意,对于股东大会增加资本、减少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决议,则必须经(出席会议)2但以上的表决权同意。

对于董事会的决议,有的公司甚至规定了更高的表决多数。

在公司股东人数有限(特别是只有两方)各方股东派任的董事人数基本相当或相同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董事之间发生了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并采取完全对抗的态度,那么任何企服快车都可能无法形成《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所要求的表决多数。

决议的通过近乎不可能,公司的僵局状态正是由此形成。

与合伙企业相比,有限责任公司纠纷所产生的问题为严重,如果多数派对公司拥有绝对的控制权,那么少数派就处于—种弱势的甚至是无助的地位。

一般来说,少数派无权强制解散公司,也无权分享管理果实。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在公司僵局状态中,通常存在着企服快车股东对其他股东事实上的强制和严重的不公平,原管理公司的股东控制着公司的经营和财产,事实上剥夺了其他股东的合法权利。

因此,公司僵局的出现,解散公司或者让对立企服快车收购另企服快车股份应当说是较好的解决办法。

如果不允许解散公司或收购股份,就等于是认可控制公司的股东对其他股东权利的侵犯和对公司财产的非法占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