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企业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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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直接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要求及必备书件
港澳台居民办理商标申请事宜应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持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港澳居民、持有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为一年以上)的台湾居民,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以下文件:按照规定填写打印的商标注册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商标图样、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有效期一年以上的通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商标注册申请书和商标图样的具体要求,请查看“中国企服快车商标申请申请指南”栏目。
什么是“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该如何填写?
《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