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折扣是企业在销售活动中,为了达到促销目的,而采用不同促销方式。应该说,不同的促销方式,企业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会取得不同的销售额,且应税销售额的确认也是不同的。商业折扣主要包括三种方式,即折扣销售、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
一、商业折扣的政策规定。按照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以按照折扣后的销售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扣除额。
那么,也就是说,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二、折扣销售是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折扣销售是销货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对购买方价格上的折让。这种商业折扣,诸如,购买方购买1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10%;购买30件商品,销售价格折扣20%。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按照税法的规定,在同一张发票分别注明,则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
另外,折扣销售仅限于应税销售行为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者将资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应税销售行为用于实物折扣的,则实物款不得从应税销售行为的销售额中减除,应按照“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项目计算征收增值税。
三、销售折扣是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销售折扣是销货方在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为了及时收回销货款,而承诺给购买方的折扣。比如,购买方如果在10天之内付款,货款折扣2%;购买方如果在20天之内付款,货款折扣1%,超过30天付款,则没有折扣等。
我们知道,销售折扣是发生在企业应税销售行为之后,是企业为了尽早收回资金给购买方的好处,与业务交易过程无关,其折扣金额是企业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此,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全额计算和缴纳增值税。
四、销售折让是给予购买方的价格补偿。销售折让是企业销售的产品因产品质量或规格等方面的原因,给予购买方的销售售价上的减让。从增值税的角度讲,销售折让实质是企业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后,因产品质量或服务质量不合格等原因给予购买方的减让。
尽管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都是在企业销售业务发生后发生的,但二者的性质的完全不同的,销售折让是企业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由于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而导致销售额的减少,因此,销售折让可以按照折让后的销货款为应税销售额。
总之,商业折扣的增值税是按照原价还是折扣后的销售额,还需要根据企业采用商业折扣的不同方式,不同的促销方式其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而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需要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价款和折扣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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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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