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点的不一致,导致增值税收入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存在差异,通常表现形式为:
1、先开票,后确认收入:如销售货物采用预收款的形式,客户要求在收取款项前先开具发票,这时增值税纳税义务产生,但没达到收入确认条件,所得税纳税义务未产生。
2、先确认收入,后开票收款。
如合同约定收货后30天支付,此时假定符合收入确定条件,则应确认收入,所得税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但由于约定的收款期间为收货后30天,应到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先开票的,为开票时间),故以上两种情况,都将导致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差异,属正常情况。
针对上述两种情形下的税金入账,依据财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24]22号):
先开票缴纳的增值税,税金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对于先确认收入,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情形,税金记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期末,根据流动性,在财务报表“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下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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