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改增以前,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的处理只能适用于增值税的加工劳务适用百分之17税率,但营改增之后这项废弃物的专业化处理有的地方就把它划归到现代服务业按百分之6,缴纳增值税,有的地方仍把它划归到增值税加工劳务适用百分13,缴纳增值税,出现了同一经济业务,各地执行不一,同时考虑到废弃物处置后货物归属和未来是否销售等区分了三种情况,做出了明确。
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第一种情形是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24〕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这里的核心是处理后不产生未来可销售货物,对受托方而言,等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按现代服务适用百分之6,就不再划归加工劳务,不再适用百分之13税率。
第二种情形是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在这种情形下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为什么这种情形判定为“加工劳务”而不是现代服务业中“专业技术服务”,主要是考虑未来委托方再销售该货物的时候一定按货物的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如果把这种专业化处理也判定为现代服务的适用百分之6的话,就会造成进项税税率低,而销项税税率高,人为造成了委托方的税负。
第三种情形是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其实有两种业务同时发生,即专业化处理本身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的,其属于适用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但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受托方未来销售货物时如果按照货物的税率征税,其可能没有进项税额,如果处理,总局应该再进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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