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是,公司名称由公司类型、具体名称、业务类型、公司所在地名称四部分组成。
公司名称批准所需的信息应根据投资者的调整获得。
一、公司法关于公司名称的规定是什么?
《公司法》对公司名称的规定如下:
公司名称一般由四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公司类型,第二部分是具体名称,第三部分是业务类型,即公司的行业属性,第四部分是公司所在地的名称。
在公司名称之前,应以公司所在地名称命名,但除全国性公司外,其他公司不得使用“中国”、“中国”等字样的名称。
公司有权使用和专用自己的名字。
公司名称使用权是指公司可以自由使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任何人不得妨碍其使用权,否则公司有权要求消除妨害,如果公司遭受经济损害,公司也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公司名称专用权是指公司有权要求排除其他公司登记使用同一名称,公司也有权停止其他公司不正当使用同一名称。
可以转让公司名称。
二、注册公司名称的要求有哪些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抄施办法》,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可能对袭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zd国际组织名称;(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三、企业注销后名称可以再用吗
公司名字注销后至最少1年,最多3年的时间才可以重新使用。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因此根据你提出的情况,该企业名称被注销未满三年,不予核准使用;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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