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2年,国家公布的各类税收优惠频出,频出的税收优惠政策让人眼花缭乱,纳税人都会有很多的问题,比如,优惠怎么享受?发票又是怎么开的?遇到问题就要去解决问题,小金整理了一些问题和答案,一起来看看吧~
1. 我是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每个季度销售额基本稳定在20万,不超过45万,符合增值税免税条件,请问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征收税款,还是先征后返?
答: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实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不征收增值税的,但在当期总销售额超过免税标准后,将全额征收税款。
2.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开具发票时,税率是显示实际征收率还是显示***?
答:关于月销售额15万元的规定,是来源于财税【2021】第11号文:
2021年4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销售额未超过15万(季度未超过45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3. 对于满足免税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税率栏次到底该怎么选,选3%,1%,还是***?
答:对于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所以,有的时候小规模纳税人自开普通发票时是3%(疫情期间1%),在税局代开却是“***”号!
4.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月销售额提高至15万,相关附加费减免政策是否随之调整?也适用15万免征政策吗?
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企服快车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免征销售额仍然是“按月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所以,增值税和附加税的免征销售额口径不是完全一致的!
当增值税免征销售额调整为月15万元(按季45万元)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征收情形如下:
(1)对于未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在免征增值税的同时,相应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也随之免除。
(2)对于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当月代开发票的销售额小于等于10万(季度30万)的,代开发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5. 新办、注销、停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是按照实际经营期享受还是按季享受优惠?
答:从有利于小规模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的角度出发,对于选择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季度中间成立、还是季度中间注销、或是申请停业登记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销售额均按照45万元判断是否享受优惠。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那么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到底有几档?
两档征收率
1. 征收率3%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最常见的一种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2. 征收率5%
针对以上特定业务,小规模纳税人适用5%的征收率,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5%
三项减征政策
1. 3%征收率减按2%征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二)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第二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 5%征收率减按1.5%征收
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6号公告)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涉及个人出租住房的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
应纳税额=销售额×1.5%
3. 3%征收率减按1%征收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
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计算公式为: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应纳税额=销售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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