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改增前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核算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断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获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获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践交纳的运营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应允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土地增值税的法律规定
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处理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法令》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问题的通告等规则,现就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清晰如下: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承认问题。营改增后,交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交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交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交税额。
为方便交税人,简化土地增值税预交税款核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纳预收款方法出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意图,可依照以下方法核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根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根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