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许多企业家在早期阶段开始创办公司时,出于规模和公司实力的考虑,他们总是认为注册公司是认购制度,并且认为注册资本越多越好,有些还往往是数亿,因为无论如何它对税收没有影响。
事实上,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法律风险太大,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当然,今天我们暂时不谈法律风险,主要看税收影响和风险是否存在。
1、如果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过大,首先,在税务人员看来,更引人注目,注意力会特别明显,税务人员会产生一家10亿元的公司,成立两年,没有营业收入,该怎么办?规模与产出明显不匹配,因此被评估和检查的税收相关风险显著增加。
2、如果公司成立时认缴注册资本,在全体股东未约定分红的情况下,由于《公司法》规定按实收出资比例分红,会影响股东的分红,从而影响分红的个人所得税。
3、公司成立时,注册资本认缴的,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期限到位。
各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向公司履行出资义务。
注册资本没有实收部分,对应企业等额对外贷款产生的利息不能税前扣除。
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不足造成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家税务函[2009]3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支付足够的应付资本金额的,企业对外贷款产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收资本金额与规定期限内应付资本金额的差额应计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支出,由企业投资者承担,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4、如果公司成立时缴注册资本。
虽然没有实收,但按规定资金的印花税是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计算的,但一些地方税务局也要求你按注册资本缴纳印花税,这也会产生印花税的涉税风险。
5、如果公司成立注册资本认购,在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中,可能会给企业财务人员造成错觉,即由于认购,投资成本为0元,那么我的股东转让股权可以转让0元,但必须注意自然人股权转让0元,不代表0元个人所得税!根据《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12条的规定,股权转让收入明显较低的,税务局将按照净资产重新核实股权价格,也将带来个人所得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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