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享有“国际时装大都会”美誉的法国,已明确地将“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为其知识产权法典保护的一类客体。
而咱们大中华,是不是也应该考虑考虑“季节性服饰工业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法了?既然有了“设想”,那么当然会出现“现状”。
来看看咱们大中华对于服装设计知识产权法保护的现状,下面武汉企服快车财税小编给大家讲解一下。
1.著作权法保护
服装设计是设计者智力成果的体现,是体现其个人风格的造型艺术,应该说具有较强的艺术性和独创性。
特别是单纯表现美学创意的服装设计,一般不用于工业生产,实用价值不强,属于比较纯粹的艺术设计。
尽管我国著作权法并未明确地规定服装是受保护的客体,但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之一——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品。
因此,对于那些具有较强审美价值的服装设计我国法律是将其列入美术作品类予以保护的,只要是设计者独立创作的,不论是图纸类的平面作品或成衣类的立体作品,一经完成即自动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这种保护方式非常符合服装设计的时效性。
但是著作权保护也有它的缺陷:
一是我国著作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原则而非注册登记,因此很难确定服装设计的创作日期,而且我国服装设计者相对缺乏法律意识,一般不会在报刊杂志上刊登公布或开新闻发布会、展览会等进行公布,因此在侵权诉讼中经常会陷入举证困难的尴尬境地;
二是著作权人仅享有相对排他权,是种弱保护,只能禁止他人抄袭或模仿,而不能排斥他人独立创作所完成的相同或类似设计。
同时服装设计著作权仅限于复制、发行、展览、表演等,对于运用于工业生产且进入销售领域的服装而言,用著作权法的条文保护是不够的。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因此,那些凝集了设计者的智力并体现独创性的服装,是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
在我国,作品完成就自动拥有版权,版权登记并不是作品取得版权的前提条件,但版权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一种初步证明,可以作为主张权利或提出权利纠纷行政处理(诉讼)的证明文件。
版权登记不仅能维护其著作权人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帮助其解决因版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还有利于相关作品的许可、转让,为实现其经济价值提供必要的证明。
2.外观设计专利法保护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合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当一款服装设计实用性强、设计新颖,且适于工业方法重复批量生产时,就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
世界贸易组织在处理纺织品外观设计保护时就提出,“服装”的外观设计可以援引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法,容易获得保护。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为:新颖性。
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想近似。”只要一款服装设计符合外观设计的申请条件,就可以通过申请获得外观专利专利权。
以专利保护的服装设计所获得的是绝对排他权,可以排斥他人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相同设计的服装。
某些适于批量生产的服装,用外观设计专利予以保护,有一定优势。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也就是说,企业将具有独创性的服装设计申请专利后,可以防止其他企业盗用该设计,保障企业生产产品的创新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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