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有关规定,设立后的公司可以承认行为,并承担行为的法律后果。此时,债权人可以设立后的公司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公司发起人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债权人可以催促设立后的公司,要求其明确是否追认。公司不承认的,债权人只能以公司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设立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一、货币出资方式。

二、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三、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四、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司法设立原则名词解释

公司法设立原则名词解释即准许公司法人设立所依据的原则。公司设立必须经过设立登记,是指公司设立人按法定程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审核并记录在案,以供公众查阅的行为。我国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核准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实质审查,以行政许可为设立要件。我国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准则主义,即对公司设立做形式审查,以登记备案为设立要件。企服快车财税提醒,公司设立有如下两种形式:

1.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2.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