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程序的实施首先是向人民法院申请重组。经人民法院批准后,需要指定经理通知债权人,然后编制债权表,制定重组计划。公司恢复后,重组程序结束。重组的特点是启动主体多样化,参与主体广泛,重组程序的有效性优先。

一、破产重组的程序是什么?

破产重组程序如下:

1.向法院申请重组,法院裁定债务人重组并予以公告。

2.法院指定管理人通知已知债权人和未知债权人,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确定债权人第一次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3.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审查申报的债权,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实。

债务人负责制定和实施重组计划。

5.重组计划实施期届满,债务人完成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组程序完成,公司恢复正常运行。企服快车财税提醒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组计划的,法院应当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进入破产程序。

二、企业并购重组原则

1、坚持企业相互自愿协商的原则,不受地区所有制行业隶属关系限制;

2、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立足优势互补,有利于优化结构,提高经济效益;

3、兼并方有承担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和向被兼并企业增加资金投入,盘活存量资产,搞活企业的能力;

4、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不得形成垄断和妨碍公平竞争;

5、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按照新的企业经营机制运行,促进国有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加强企业管理。

三、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是利好吗

(一)资产重组把不宜进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分离出来 (主要是剥离不良资产),同时引入新的优良资产,提高资本利润率;某些资产重组削弱、或改变了原大股东的股权,减少关联交易;还可以进入新的业务领域,避免同业竞争。资产重组后,投资者更多的看好是它的发展前景,也就是成长性,觉得有投资价值,所以资产重组是利好。

(二)并购的实质是在企业控制权运动过程中,各权力主体依据企业产权作出的制度安排而进行的一种权利让渡行为。并购活动是在一定的财产权利制度和企业制度条件下进行的,在并购过程中,某一或某一部分权利主体通过出让所拥有的对企业的控制权而获得相应的受益,另一个部分权利主体则通过付出一定代价而获取这部分控制权。

(三)企业并购的过程实质上是企业权利主体不断变换的过程。并购重组其实对一些不良资产进行重新组合,对公司来说这是有好处的,不然也不会掀起一波又一波的并购潮,对于投资者来说并购也是利好的,公司并购之后可以调整公司的资产结构,朝着有利的方向发展。

(四)成立并购基金一般是利好,并购基金与其他类型投资的不同表现在,风险投资主要投资于创业型企业,并购基金选择的对象是成熟企业;其他私募股权投资对企业控制权无兴趣,而并购基金意在获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