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规定,诉求人应及时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一、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申请材料如下: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个人经营的,由经营者本人在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身份证明;
(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承诺书;
(四)营业执照正副本。营业执照因遗失等原因无法缴回的,由经营者本人到登记窗口现场提出申请,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个体工商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一)已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农民)设立的个体工商户;
(三)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未结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四)依法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其他情形。
二、个体工商户普通注销申请材料如下: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四)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已换发“一照一码”且无主管税务机关或未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无须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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