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注销办理条件:已履行公司清算组成员备案等法定程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因公司合并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条件:合并各方已经达成公司合并协议,并且公司合并公告已过45日,可办理公司合并手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3、因公司分立申请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申请条件:公司分立已经形成决议,并且公司分立公告已过45日,可办理公司分立手续,申请人可以同时申请办理公司注销、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4、简易注销办理条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且不存在以下情形的,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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