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准备在异地成立分公司,是否需要独立核算?所得税如何缴纳,是纳税总公司汇算清缴还是当地缴纳?
实务中我们设立分公司后,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就是分公司选择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很多人认为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不用建账,这个理解其实是错误的。事实上,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只是税务上的规定。我们在进行分公司税务登记时要报备核算方式,备案登记时除一般资料外,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一般还需要由总部出具非独立核算的证明。
而在会计上,无论分公司是否独立核算,都要求单独建账,区别在于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所有账务需要汇总到总公司核算。
判断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关键,在于分公司是否从事经营活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是否在当地缴纳增值税。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分公司能否是小规模纳税人?分支机构增值税该如何缴纳?
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分公司没有达到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是可以登记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
由于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增值税都在当地缴纳,因此分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与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人类型没有关系。
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统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纳税。
是否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依据企业所得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确定是否属于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 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与二级分支机构如何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如无特殊规定,分支机构应当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属于法理规定,不具备选择性。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分支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特别提醒:分支机构无需自行计算,仅需总机构统一计算即可
案例解析
总机构A公司注册于重庆市,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A公司于2018年在武汉设立有分支机构B分公司,于2019年在武汉设立有分支机构C分公司,分别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假设2018年度,A公司各个季度汇总计算的实际利润额均为300万元,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A公司汇总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
2018年度,各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分别为:
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2500万元、40万元、1500万元;
B分公司1000万元、30万元、1500万元,
合计为3500万元、70万元、3000万元。
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可以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有三个:
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B分公司和C分公司。依据上述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由于C分公司为当年新设立分支机构,所以,2018年只有A公司的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和B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各分支机构计算需分摊的比例
根据57号公告第十五条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依据公式2019年度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分摊比例=2500÷3500×0.35+40÷70×0.35+1500÷3000×0.30=60%;
B分公司分摊比例=1000÷3500×0.35+30÷70×0.35+1500÷3000×0.30=40%。
各分支机构按季度预缴纳税。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
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
A公司2019年各季度汇总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300×25%=75(万元),各季度应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
同时,A公司的各分支机构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75×50%=37.50(万元),按照第一步计算的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比例,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各季度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60%=22.50(万元),B分公司各季度需分摊的所得税额=37.50×40%=15(万元)。
整体上来看,A公司总分机构2018年累计预缴的应纳所得税额=75×4=300(万元)。
分支机构根据总机构年度汇算清缴情况,分摊应缴或应退税额。
根据57号公告第十条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也就是说,在哪里入库就从哪里退税。
2018年度,A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0×25%=250(万元),小于A公司总分机构本年累计预缴的300万元。那么,A公司本年应退的所得税额=300-250=50(万元)。A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分摊本年应退的总所得税额=50×50%=25(万元),其中,A公司主体生产经营部门应退的所得税额=25×60%=15(万元),B分公司应退的所得税额=25×40%=10(万元).
汇算清缴: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已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A公司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B分公司需据上表完成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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