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财政扶持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规定: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财政扶持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缴纳企业所得税。……本公告第一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2年12月31日终止执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财政扶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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