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高某某认为被异议人孙某某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3320620号“农大红肠孙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新农大”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遂委托安度提出异议。
异议人主要理由
一、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处在我国东北地区,被异议商标仅在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的主体显著部分后加入代表制作人的的“孙亮”及通用名称“红肠”二字,该两个部分显著性较低,且无特殊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含义。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汉字组成、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高度近似,且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项目相同或类似,二者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项目上应不予核准注册。
二、异议人已经通过无效宣告程序成功无效了包含“农大”的第55832235号“冰哈农大”及第53726510号“鑫农大”商标在与引证商标“新农大”核定商品相同或类似群组上的注册申请。本案被异议商标“农大红肠孙亮”包含引证商标内容,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依据行政审查一致性原则,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案件审理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农大红肠孙亮”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香肠”。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801324号“新农大”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猪肉食品;鱼制食品;腌制蔬菜”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农大”,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决定第73320620号“农大红肠孙亮”商标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农大”,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可见该注册行为存在非常明显的复制摹仿恶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企业权益。对于与自己品牌相同或近似的注册行为,我们再次建议权利人应及时采取异议、无效、诉讼等相关措施,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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