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易威登(以下简称LV)”作为著名的箱包品牌,是不少人梦寐的奢侈品,然而吴某强、刘某夫妇却在其皮具厂生产起了“LV”品牌包。
福建省上杭县法院18日披露,该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吴某强、吴某坚、赖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罚金38万元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罚金8万元不等的刑罚。
被告人吴某强、刘某夫妇在在上杭县创办并于2013年2月4日注册成立上杭县某皮具厂,在未经路易威登马利蒂(法国)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于2013年5月组织工人生产假冒该公司注册的“路易威登(即‘LV’商标)”品牌箱包。
被告人吴某坚负责采购假冒“LV”品牌原材料及五金配件,被告人赖某负责组织工人生产假冒“LV”品牌箱包,加工好的假冒“LV”品牌箱包先后通过物流发往广州由被告人刘某和胡某(已作不起诉处理)等人销售。
2013年6月9日和7月31日分别被上杭县工商局和上杭县公安局查获,现场查扣“LV”品牌箱包20种型号共3692个,价值共计1386567.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吴某强、吴某坚、赖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吴某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某坚、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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