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某体育用品公司一批贴有“Roma”标识的刷子在出关时因其侵犯了贵州某机械设备公司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被海关没收。据此,贵州公司至常州高新区法院起诉要求常州公司赔偿各类损失15万元。
被告认为其并不构成侵权,因为该批货物是应美国公司要求进行的贴牌加工,该公司拥有“Roma”商标在美国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受国外客商委托进行定牌生产、定向出口的行为属于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行为,被告行为并未侵犯原告的相关商标专用权。遂依照我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判决驳回贵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就涉外贴牌加工行为来说,被“贴牌”的商标标志在中国市场内不产生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也就不应当认定为商标使用行为。此种情况下附加商标标识只是具备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但基于商标权的地域性特征,其不具备在中国境内“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性要件,因此,此类行为不应认定为中国境内的商标使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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