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粮公司)是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其注册并使用“长城”系列商标已有多年历史,2004年11月2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认定为驰名商标,“长城干红”是该公司的一个主要葡萄酒品牌。
吉林省金吉麟酒业有限公司(简称金吉麟公司)是生产葡萄酒、果酒的企业,他们生产的涉案葡萄酒正面瓶贴上方显示有“经典长域干红”文字,其中“长域”部分突出使用,下方为长城图案。
中粮公司认为与他们生产的长城干红高度相似,遂将金吉麟公司和沈阳销售商左某告上法庭。
宣传网页成铁证
当了被告的金吉麟公司否认销售商左某销售的葡萄酒为该公司产品,称公司虽然在2005年申请过“长域”商标,但从未使用过,是销售人员的个人行为。
左某则辩称,“长域”葡萄酒是金吉麟公司业务员送货到超市的,他不知道该酒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而中粮公司提出,涉案葡萄酒制造商为被告公司,产地、厂址、电话、网址等信息也为被告公司,特别是该公司网上宣传的产品与涉案葡萄酒一致,无可抵赖。
法院判赔10万元
法院认为,中粮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到保护。
本案被诉侵权的“经典长域干红”葡萄酒属于与中粮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相同的商品,其瓶贴上使用了经变形设计的“长域”文字和长城图案。
经比对,该“长域”中的“域”字经使用人对文字笔画的变形设计,以普通公众一般注意力标准,极容易将其与“长城”文字中的“城”字混淆。
对此,判决金吉麟公司、左某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金吉麟公司赔偿中粮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驰名商标受保护
主审此案的法官史致鹤评析此案认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长域”商标与“长城”商标是否近似,本案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
1.近似商标的要部对比;
2.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容易导致混淆;
4.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力为标准,从而准确界定了双方权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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