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发票的开具要求,很多人认为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为同一人。那么,实际上到底是不是这样的呢?臣信会计带领大家来看一下发票开具的相关政策: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第四条: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审核人不在发票基本内容之列,28条开票要求中也没有提到。因此,审核人属于可填可不填项,更谈不上其它要求。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对专票开具的四点要求没有要求开票人和审核人不一致。
三、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做好增值税发票使用宣传辅导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第十二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营改增后,税局辅导材料中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要求和2006 156号文要求一致。
综上,对于发票的开具要求,除了总局专门发文比如:建筑服务等业务在开票时需要在发票备注栏填写相关内容外,均应该以上述文件中的通用内容为准,其中并没有文件要求专票开票人和审核人不能为同一人。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