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总公司为所属分公司的建筑项目购买货物、服务支付货款或银行承兑,造成购进货物实际付款单位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根据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因此,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哪些发票不可进行进项税抵扣?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5.第一至4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收款单位与发票开票单位不一致进项税能否抵扣?对于这个问题,小编在本文中通过具体的事例对相关的政策文件进行了解读分析,大家学习之后,知道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了吗?如果还有不明或想了解更多,请大家关注并收藏我们,感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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