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被侵权,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企业在注册商标后被侵权,当事人就商标侵权纠纷,可以自愿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一、如果当事人先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般不再就同一当事人提出的同一商标纠纷控告立案受理。
但是,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受理:
A.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先于人民法院立案的;
B.行为人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损害而没有受到任何相应处窃,或者人民法院仅就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双方赔偿纠纷进行审理的;
C.合肥商标注册人的多件注册商标被他人擅自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如果商标注册人就其中部分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已被受理的,则对其余不同的注册商标被侵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立案查处。
二、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就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请求处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标专用权诉讼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能就赔偿问题作出裁决,只能进行调解,而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事人完全可以在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同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三、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已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就当事人民事争议的事实进行审查。
这是国家法律对审判权行使的内在要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不受其他机关对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情况的影响。
四、当时人对于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曰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交转让申请书(商标局固定格式,双方盖章、签字),转让人、受让人的,转让协议(以商标出资的,出资需要他人办理的协议、商标价值评估报告等)、授权委托书和需要翻译成中文的资料;商标局受理后将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有:转让人是否为商标所有人,是否有转让商标的权利;转让商标是否合法有效,是否有未经质权人同意的质押,是否有使用许可记录,是否有法院或其他机关查封等强制措施;是否符合“一并转让原则”;是否保留,如果转让人是国有企业,商标转让可能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要特别审批手续;在商标购买过程中,签名、盖章、注册是保证,不得少于:
一、商标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申请书;
三、商标受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个体工商户登记证复印件;
四、商标转让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自然人)复印件;
五、由转让人和受让人签署或者盖章的商标转让协议。
在商标购买过程中,做好这些项目是不可能防范风险的。
近期有人在问注册资金是什么意思,注册资金的多少对企业会不会有影响等问题,首先我们逐一来解决。
其实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
每个个体和企业的注册资金都不一样,几十万到上百万不等,首先必须按照国家专项规定办理。
现在随着相关政策的发布,各行各业的公司也相继成立,而它们的注册资金也有多有少,那么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公司注册资金多少对公司有什么影响吗,注册资金多少实际上并沒有多少的差别,注册资金多,所交纳的工商费和合同印花税还要多一点,担负的法律责任就大一些,比如说科技公司在申请ICP经营许可证的时候,要求科技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在100万以上,那么你就需要认缴100万以上的注册资本。
其他行业也一样,只要参照行业同行的做法就可以了。
所以综上所述,注册资本越多,所需要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也就越大。
还有就是,不要把注册资金和注册资本搞乱了,这两个是完全不同的。
注册资金主要是企业的资产规模,注册资本是指由企业投资人认缴的,并向企业法人登记机关注册的出资总额,主要反映的是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和责任关系。
看了以上内容,注册的资金到底是多好还是少好呢?在一切正常的状况下,公司注册资金是多还是少沒有明确规定,与企业的一切正常运营都没有多少危害,只用考虑工商管理局及其相对组织所要求的最低注册资金限定就行。
可是假如您要想申请注册项目投资、金融投资的企业,建议的注册资金还是多一点好。
一、“国内收件人地址”是邮寄地址吗?我们公司可以填写吗?“国内收件人地址”是指外国申请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地址,而不是申请人的邮寄地址。
国内申请人不填写此栏。
目前,商标局的各类文件均按照申请人的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文件交给商标代理机构。
二、“商标申请书”是什么意思?如何填写?申请集体商标、证明合肥商标注册的,或者以立体标志、色彩组合标志、声音标志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同一商标注册的,他们应在本栏发言。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有关文件。
三、什么是“基于应用程序的优先级”?如何填写?《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在中国境内为同一商品申请同一商标的,根据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两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选择“申请为准”,并填写“申请/参展国家/地区”、“申请/参展日期”、“申请编号”栏。
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书(包括原件和中文译本);不能同时提交优先权证书的,应当选择“补充优先权证书”,并在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
逾期未作书面说明或者未提交优先权证明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优先权证书是指申请人提交份商标注册申请书副本。
副本由受理申请的商标局认证,并注明申请日期和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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