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可以分为文字商标以及图形商标,而文字商标又可以分为中文商标以及英文商标,英文商标顾名思义就是由英语字母所组成的商标形式,那么相比中文商标,那英文商标注册之时是如何通过核准的?
一般可分为有含义与无含义去区别对待。先来以无含义英文商标为审查基准:
1、无含义的英文商标审查标准。如商标“stion”与商标“btion”,修改首个字母且两个英文商标无含义,相似度较低,这种一般不会判定为不近似;
2、商标中字母相同,仅调换字母排序。如商标“TADRE”与商标“TADER”,两者间第四位及第五位字母不同,仅做了字母排序的调换,但从整体上看,由于字母较多,所以看上去很难看出大差别,因此这种被判定为近似商标的可能性较大;
3、由三个字母组合而成的无含义英文商标。如商标“BOL”与商标“BOOL”,这种由三个字母组合,通过增减字母的形式申请,若增加相同字母,审查员会认定为相似度极高。若增加不同字母如“BOLE”,审查员则会认定为相似度较低;
4、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所组合的无含义英文商标。如商标“satar”与商标“satars”,两者间通过在“satar”的基础上加上“s”或增加重复的字母来获得“satars”,这种审查员会认定为相似度较高。这种由四个或四个以上字母构成的商标形式,整体上无含义与含义无明显区别,同样容易混淆公众,因此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5、变换一个相似字母。如商标“MAC”与商标“MAG”,末尾的C和G形态相似,再入Q和O、L和I等,像这种只由三个字母组成,其中有一个存在近似,若是修改首字母,相似度较低,若修改后两位字母,则呈现的近似度较高,会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如果从商标形式上看,相同的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感不同,这种极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因此很大可能会被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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