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12年就投入生产使用的瓜果筐,如今变成了侵权行为,怒火中烧的来宝公司和宝来公司将海口知识产权局告至法院。

法院最终撤销被告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瓜果筐获得专利但却被他人私自制造

2014年12月31日,海南南宝公司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予名称为“一种再生pp转运瓜果筐”专利权。

2015年7月2日,南宝公司发现海口来宝公司和宝来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侵权产品,遂向海口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海口知识产权局于2015年10月25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认定来宝公司和宝来公司生产的瓜果筐属专利侵权产品,责令侵权企服快车停止制造、销售该款瓜果筐,并将侵权的瓜果筐模具予以销毁。

2产品生产在专利申请之前

来宝公司和宝来公司一怒之下将知识产权局诉至法院,他们认为,本案专利权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8日,而他们早在2012年就已经购买模具,并投入生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同时,原告认为海口知识产权局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过程中,未要求南宝公司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处理决定缺乏依据,具有违法性。

海口知识产权局抗辩称,原告称在本案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购买模具生产经营,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

3法院判决知识产权局撤销决定书

海口中院经审理认为,因实用新型专利在授予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仅进行形式审查,而尚未对其是否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以及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实质要件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故权利的稳定性不高。

本案中,第三人南宝公司在请求被告海口知识产权局处理侵权行为前,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作出了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但并未向被告提交,主观上存在过错。

在第三人未告知对涉案专利已存在否定性的《实用新型专利评价报告》的前提下,被告即认定原告存在侵犯第三人专利权的行为,故被告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的程序不合法。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该《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4以案说法: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作为处理纠纷证据

本案中被告海口知识产权局在未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相关评价报告,就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有侵权行为,程序不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一条“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请求人出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可以作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记者羊位高、符晓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