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1)财务报表是否按照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2)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具体目标是注册会计师了解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定后,根据每个项目的制定的详细的工作目的。
注册会计师通常以具体目标的确定作为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以及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的基础。
(一)与各类交易和事项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已发生,且与被审计单位有关 已记录的交易是真实的 2.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交易和事项均已记录 已发生的交易确实已经记录 3.准确性:与交易和事项有关的金额及其他数据已恰当记录
已记录的交易是按正确金额反映的 4.截止: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接近于资产负债表日的交易记录于恰当的期间 5.分类:
交易和事项已记录于恰当的账户 被审计单位记录的交易经过适当分类(二)与期末账户余额相关的审计目标
1. 存在: 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是存在 的记录的金额确实存在 2.权利和义务:资产归属于被审计单位,负债属于被审计单位的义务 3.完整性:所有应当记录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均已记录 已存在的金额均已记录 4.计价和分摊: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以恰当的金额包括在财务报表中,与之相关的计价或分摊调整已恰当记录
(三)与列报相关的审计目标
1.发生及权利和义务:将没有发生的交易、事项,或与被审计单位无关的交易和事项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 2.完整性:如果应当披露的事项没有包括在财务报表中,则违反该目标 3.分类和可理解性:财务信息已被恰当地列报和描述,且披露内容表述清楚 4.准确性和计价: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已公允披露,且金额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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