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我国的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在会计处理上有两种会计基础,分别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而税务是严格按照权责发生制来处理。此外,税务对有些项目要求按照比例来计算,因此造成很多方面的差异。对此差异,可以通过调整计税利润来进行。
通常在会计处理正常的情况下,一般是在次年进行汇算清缴以后,对产生差异的数额,假如要调增计税利润,那么只提取所得税,不调整账面利润: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
然后在次年底,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销提取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样,不影响每年账面上的利润总额,但影响税后未分配利润(股东权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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