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有些企业为了冲抵利润会让相关人员使用税局的自然人开票系统开具个人服务费发票给公司。
通常这类发票,备注栏会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人依法扣缴”,这里的“支付人”指的是收票企业。
发票开出后,电子税务局系统同时有可能会向相关企业推送一条“申报提醒”,提醒企业“在支付时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按期办理扣缴申报”。
这意味着收票企业必须在收到发票的次月按规定申报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经验,此类发票800元以下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800元的话必须按票面金额约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许多企业的年利润100万以下,20%的个税显然要比企业所得税高得多,所以说自然人代开服务费发票冲抵企业费用并非“最佳选择”。
当然,纳税是每位公民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全体公民和企业均应如实申报、按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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