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名纳税人朋友询问:甲公司2023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未取得发票,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了,后期再取得发票后,甲公司是应该在取得发票年度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减,还是重新修改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数据?

按照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六条规定:

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同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还规定:

企业发生支出,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企业在汇缴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其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但是,如果属于“税务机关发现该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情形”的除外

据此,甲 公司 2023年度发生的费用支出,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内)未取得发票,自行进行了 202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 纳税调增处理,相应的费用支出在2023年度也就没有税前扣除,若后期(五年内)取得了发票(或提供了符合规定的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等 税前扣除凭证 ,甲 公司 可以重新修改2023年度汇算清缴的数据,将上述费用追补至2023年(该项费用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而不能调减后期取得发票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再次提示,在汇算清缴年度(如2023年度)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支出,以后年度(如2025年)取得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相应支出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2023年度)税前扣除的年限不得超过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