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会构成专利侵权?这里举一个真实案例,让大家一目了然。本案件作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当年度“知识产权日”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庭审中排在所有案件之首,企服快车面说明此案件具有典型性;
另企服快车面也说明法院对此案件的高度重视,众多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管和知识产权总监旁听了这次庭审。
双方律师对此次庭审都高度重视,为了便于没有技术背景的法官理解技术方案,均当庭播放了精心制作的PPT课件,争取让法官理解并认同自己的意见。原告是裴先生(韩国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是索尼公司,索尼公司委托中国一家顶级涉外律师事务所的知识产权业务合伙人代理,之前索尼公司提出和解,遭到原告的拒绝,原告认为其行为构成专利侵权。
此案件涉及的产品是MP3播放器,原告的专利于2000年申请,产品原型比较粗糙,专利示意图如下:
从以上示意图中不难看出,这款专利产品仍然是以机械结构为主。而原告在专利申请提交的10年后发现索尼公司根据此技术原理制造了高度集成的外观漂亮的MP3播放器,产品图片如下:
从上面的图片可以看出,索尼公司的这款产品与专利产品在外形上已经有很大的区别,读者可能认为这绝不会构成专利侵权。
这正是笔者引用这个案例的目的,希望读者能够通过这个案件,对专利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一点简单的了解,以便加深对专利侵权的认识。
读者认为两者不构成侵权的出发点可能是从外形上进行的判断。而专利的三种类型: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如果原告当时申请的是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则读者的初步判断是正确的,索尼公司被认定为侵权的概率是很小的。但是原告是针对的产品功能申请了发明专利,其保护范围和保护力度更大。为了读懂这个案件,读者还需要了解发明专利中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我们还是从这个案件说起。
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如下(注:为节省篇幅,下面仅引用权利要求1,另外,为了方便阅读,笔者对文字已经作了调整)。
一种MP3播放机,包括:
第一扬声器部分,其中一个扬声器安装在其内并且该第一扬声器部分设置在使用者的一只耳朵上。
电子装置部分,其安装在该第一扬声器部分内并且设有用于再现MP3文件的声音的电子部件。
第二扬声器部分,其中一个扬声器安装在其内并且该第二扬声器部分设置在使用者的另一只耳朵上。
配戴装置,用于连接第一扬声器部分和第二扬声器部分,该配戴装置配戴在使用者的头部上。
从上述文字可以看出,原告专利仅对于MP3播放器的技术构成思作了大致的描述,即只要一件设备能够播放MP3音乐并且包括两个相互连接的扬声器,便会构成侵权。
我们从中得到的启示是,如果您已经有了技术构思或者技术创意,并能够画出结构或功能的示意图,即使当时还不能做出样品,或者当时的产品还不适合市场销售,只要以后(哪怕是10年后),其他人将其实现为适合市场的产品,只要技术构思与您的专利相似,便可能会构成专利侵权。
此次案件已经由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定索尼公司构成侵权,索尼提起上诉,目前此案仍处在二审审理过程中。
笔者在此引用这个案件,企服快车面是因为这个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
另企服快车面是其技术内容简单易懂,相信读者一看便豁然开朗,有所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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