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征了20亩土地用于建造厂房,已缴纳土地款421万元,现在已经实际交付使用,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及土地使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法规〉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第十二项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征用土地是否要缴纳耕地占用税,要先判断征用的是否为耕地,可以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用的文件为依据来进行确定。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4号)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公告》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
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这是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土地使用人直接征地的情形所做的规定。
随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和土地管理方式的逐步规范,目前土地出让的主要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土地,经过前期开发,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给土地使用人。
因此,财税〔2006〕186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地方土地储备中心征用耕地后,对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方式是由地方土地储备中心缴纳,作为土地开发成本费用的一部分,体现在招拍挂的价格当中;另一种方式是由受让土地者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后一种情形,需要进一步明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适用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的有关规定,未利用的土地出让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前期开发,经过前期开发的土地,才能依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出让。
因此,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都是建设用地,不属于直接取得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应当适用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政策规定。
因此,公告明确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不属于新征用的耕地,纳税人均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是以招拍挂的方式取得的土地,不属于新征用耕地,无论耕地占用税以何种方式缴纳,都要按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如果是以新征用方式取得,如果是耕地,那么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取得的是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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