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标法中,被告要构成商标混淆侵权,商标权人需要证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了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识,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亦即证明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商标权人并不需要证明消费者发生了实际混淆。
然而,如果商标权人证明相关消费者在市场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则更能说服法官相信相关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性。因此,在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中,实际混淆是可以考量的重要因素。
什么是商标实际混淆?所谓实际混淆,是指是否有任何人因为系争双方商标的相似性而在事实上对被告商品的来源发生了混淆。在实务之中,商标权人为了胜诉,往往会向法院举证证明消费者在市场之中发生了实际混淆,以使法院相信,既然有消费者已经在市场中发生了混淆,那么相关消费者当然存在着混淆的可能性。
实际上,很多法院对实际混淆的证据也颇为重视,认为实际混淆的证据“最具说服力”,是“最好的证据”,“也许是混淆可能性判定中最重要的因素”。尽管如此,笔者仍然认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即便有证据证明发生了实际混淆,也并非决定性的,实际混淆的证据仍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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