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主管税务告知税控升级旧设备置换新设备可以享受初次购买抵减增值税政策,我公司为了增值税开票系统升级而专门购买和更新的几台打印机,销售方也给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专为系统升级而购买的打印机能否抵减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全额抵减增值税的仅限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购买的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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