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新成立的还是经营多年的企业,它们都存在一个共通点,那就是忽略了一些税收,在实际经营中,企业最容易忽视的三大税务来源于年末借款未还、转增注册资本征税问题以及企业为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的涉税处理。
1.企业容易忽视的税务问题一:年末借款未还
年末借款不还的情形有很多,这里以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对象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为例,列举3种常见的发生事项处理办法。
(1)在某一纳税年度(指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内个人投资者向投资对象企业借款,但在该纳税年度结束的时候,并未归还款项,也未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那么这一借款就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该个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投资者向投资对象企业借款超过12个月,在超过12个月的该纳税年度结束后,既未归还这部分借款,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即可将其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该个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
(3)如果个人投资者的借款发生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生效前,从该文生效之日算起,超过12个月并在其所属纳税年度结束后既不归还,又末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应将其视作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该个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
2.企业容易忽视的税务问题二:转增注册资本征税
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有时会遇到需要转增注册资本的事项,这必然会涉及相关的征税问题。
这里以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税后利润及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情况为例,就其产生的征税问题做出介绍说明。
(1)个人股东将其所得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对于此部分资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份制企业发行溢价股票生收入而形成的)由个人所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公司制企业歇业清算时对末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的税务处理。对于全部或者部分由个人投资者创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在申请注销办理税务清算时,其结余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在依法弥补企业累计未弥补的亏损之后,应按个人投资者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对该个人投资者计征个人所得税。
(3)股份制企业派发红股征税问题。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进行征税。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对该个人计征个人所得税。
3.企业容易忽视的税务问题三:个人消费性、财产性支出处理
当个人投资者借用企业资金为自己、家人或他人支付其产生的消费性、财产性支出时,会涉及相关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者其他财产,不论所有者是以无偿形式还是有偿形式将财产交给企业使用,从实质来说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 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结束以后并未归还借款。
对于其他形式的纳税人涉及以上类型支出的,其处理办法有所不同,实际情况如下。
(1)对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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