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处理一批白酒包装材料(箱子、盒子等),因为年久已不能用报废,现开出增值税发票,原值200多万元,现在能卖15万元,我公司开出增值税发票,计提销项税可以吗?我们是否应该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处置报废包装物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低价处置包装材料,不属于进项税转出的情形,取得的处置收入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属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贵公司应准备相关证明资料证明处置收入的公允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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