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销售侵权商品和暂未销售侵权商品的情况,但销售价是固定不变的,所以违法经营额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1.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所谓标价,是指用文字表明商品所值的钱数,是向消费者公布的商品的价格。明码标价有卡片标价、挂牌标价、实物标价等形式,是计算非法经营额的重要依据。生产企业制造的尚未销售的产品,如有标价,可以直接按照标价计算非法经营额。
2.如果被查当事人账目清楚、销售记录齐全,应该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我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一般来说,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会高于其标价。如果侵权产品既有标价,又能够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根据公平的原则,应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3.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可以由执法人员自行采集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如向被侵权人调查取证,市场调查、采集数据等;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含县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物品进行价格鉴定。如果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无法查清,可以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非法经营额”与“销售金额”的区别。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此时非法经营额的含义十分明确,应是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之和。如果是涉及到商标的非法经营额,那么就必须要看当事人是在什么时间对该商标进行侵权占用的,如果是没有经过当事人的允许,就直接滥用他人的商标,并且借此获利。那么借着这个商标获利的,这部分收入都叫做非法的收入,因此罚款也必须要根据非法的收入,按比例来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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