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协议不是公司设立的必要法律文件,除了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了发起人必须签订外,是否签订出资协议完全由出资人之间自由决定。
因此在实践中,会出现有些公司的出资人之间缺少书面的出资协议。
这样会导致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的边界模糊,当公司设立活动出现与预想结果相悖的情况时,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资源浪费,甚至引发纠纷。
而且由于未签订出资协议,无法对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划分,对股东之间而言是一种潜在的风险。
(二)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是公司成立前的一份文件,是具体规定公司设立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出资问题。
在公司不能依法设立的情形下,出资协议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公司无法成立的情况下,如何依据出资协议当中的有关条款,确定彼此之间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以及责任大小变得很重要。
所以,如果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当,一旦出现问题,企服快车面在出资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上存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也可能引发出资人之间的纠纷。
(三)出资协议中保密条款缺失的法律风险
保密条款对公司而言是非常重要的。
公司的很多资料、信息,尤其是专利技术、技术秘密,或者具有特殊的经营方式或服务理念,这些都是公司的核心资料,为了公司的利益,应当在出资协议中作保密约定,并且保密条款应扩大到公司成立之后。
这样既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股东身份损害成立后的公司利益;又可以避免股东利用该公司的信息“另起炉灶”,与公司形成直接竞争关系。
(四)公司出资协议约定不完备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资协议主要解决设立人出资问题,所以关于设立人出资数额、方式、时间的条款必然是出资协议的重点,但是仅仅约定上述问题还不算约定完备。
约定完备的出资协议应该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设立人的基本情况;
2、拟设立公司基本情况,如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和经营范围等;
3、设立人的出资数额、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出资的缴付期限、所占股权比例、股权的转让规定等;
4、设立人在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设立不成功时的费用承担;
6、设立人对特定信息的保密约定;
7、设立人协商确定的约束股东特定行为的条款,如竞业限制等;
8、违约责任条款;
9、解除协议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
10、公司利润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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