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
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
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与著作权的联系:
(1)《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的对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限制,同样也适用于对邻接权的限制。
(2)作品的著作权是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的,邻接权也同样要受到保护期限的制约。
(3)邻接权依赖于著作权。
因为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也就没有邻接权的产生,因而著作权法要先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权利,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原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如果没有得到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传播者擅自传播作品就是侵权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栽邻接权更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在知识产权里,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可是有不少人区分不了这两个概念,关于著作权, 大家很熟悉,而邻接权是从著作权延伸出来的,也有人会将其混为一体,但其实两者在主体、保护的客体、内容、保护的前提、保护的期限上都是有些许差别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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