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分别提出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专利权应当授予在先申请的人。

不同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并且这两份申请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其他条件的,应通知申请人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协商不成,或者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后仍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的,两件申请均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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