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标记,那么,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应当属于自行改变行为,否则,工商机关可以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标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标、伪造注册商标标志的工具,并处以罚款;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注册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营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向商标局提交商品或服务的商标注册申请,并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注册商标是用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换句话说,注册商标是上述组成要素定格化的表现形式,具有可识性、固定性、专属(用)性等特点。
因此,如果未经登记机关核准,擅自改变其中任何一种组成要素,都会改变注册商标的原有状态和属性,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
一般认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是指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其注册商标时,没有使用特定商品的经核准注册的原样商标,而是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图样,且作为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
由此可见,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关键是既擅自改变了注册商标的基本特点,又作为注册商标来使用。
但是,改变后的商标如果不构成侵权,且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法定标记,应当属于自行改变行为。
应当注意区分行为主体的不同情况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主要发生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环节,包括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文书制作、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的形式看,行为主体有两种类型。
一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
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过程中,这类行为主体并无恶意侵权意图,往往表现为善意行为或者过失行为。
二是注册商标的侵权(被许可使用)人。
在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过程中,这类行为主体在主观上有使用注册商标的随意性或目的性,可能存在恶意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的情节。
由于注册商标使用的目的不同,商标所有权人或被许可使用人在使用注册商标过程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比如,恶意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的行为主体多采用偷换概念、混淆(模糊)使用的方法,以期用一类(种)注册商标滋生(派生)出多个注册商标,或者切换、替换注册商标,造成一般消费者的错误认同或误解,从而为行为主体牟取非法利益创造条件。
这类恶意改变注册商标并使用的行为,势必导致注册商标不能正常、准确、合法和有效使用,使商标注册秩序受到干扰,使商标专用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必须及时制止,严厉打击。
应当引导行为主体充分认识自行改变注册商标行为的可能危害及法律后果,并及时予以处理,维护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
现行商标法律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为限。
显然,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组成要素,会使注册商标的固定性遭到破坏,从而改变经依法核准的注册商标的图样状态和属性,超过了原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使用和保护范围,从而出现了一个新的“注册商标”。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新的“注册商标”继续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注册人或者许可使用人就必须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的,应当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规定,经过核准注册,取得另外的商标专用权。
如果未经核准注册,自行将改变后的商标作注册商标使用,则不利于对注册商标的保护,存在商标侵权的嫌疑。
这一行为会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包括非法产生近似商标、冒充注册商标等。
商标一旦注册成功的话,那么就会商标权人拥有专属的权利,但是如果将商标自行进行更改的话,产生的任何后果都需要商标权人来自行承担,如果不构成侵权的话,那么没有什么后果,一旦构成侵权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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