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人必须严格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保管使用专用发票。纳税人发生被盗、丢失专用发票情况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在指定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除按上述要求处理外,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报告的丢失发票是否已申报抵扣进行检查并作出处理:
1.如该发票丢失前已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可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2.如该发票丢失前未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的认证,购货单位应凭销货单位出具的丢失发票的存根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可凭该发票复印件及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抄报税证明单”,经批准后作为合法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丢失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或“抵扣联”的,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从对方取得的存根联复印件也不得充作抵扣凭证)。
问:纳税人发生发票丢失、被盗应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时,应立即报告主管国税机关,领取并填写《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连同遗失证明的材料及《发票缴销登记表》、《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或《普通发票领购簿》,交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声明〉刊出登记表》和挂失登报费一并邮寄中国税务报社,在《中国税务报》公开声明作废;丢失、被盗普通发票的,在当地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中国大陆
美国
日本
韩国
新加坡
英国
德国
BVI
开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中国澳门
中国台湾
印度
法国
西班牙
意大利
马来西亚
泰国
荷兰
瑞士
阿联酋
沙特阿拉伯
以色列
新西兰
墨西哥
巴西
阿根廷
尼日利亚
南非
埃及
哥伦比亚
智利
秘鲁
乌拉圭
比利时
瑞典
芬兰
葡萄牙
加纳
肯尼亚
摩洛哥
斐济
萨摩亚
巴哈马
巴巴多斯
哥斯达黎加
毛里求斯
塞舌尔
百慕大
巴拿马
伯利兹
安圭拉
马绍尔
厄瓜多尔
记账报税
税务筹划
一般纳税人申请
小规模纳税人申请
进出口退税
离岸开户
商标注册
专利申请
著作权登记
公证认证
电商入驻
网站建设
VAT注册
ODI跨境投资备案
许可证办理
体系认证
企业信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