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老五”是四川省著名商标,但是去年市面上,很多不良商家相继模仿“黄老五”,推出“黄老三”、“王老五”等近似商标。
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将类似行为明确定义为“混淆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种。
近日,媒体从内江市工商局了解到,内江市资中县某食品公司使用了与“黄老五”近似的包装、装潢等标识,构成“引人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工商部门罚款10.4万元。
这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案例:使用近似标识被罚10.4万
今年1月18日,内江市工商局在接到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后,对资中县某食品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的“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与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装潢近似。
随即,执法人员对现场涉嫌不正当竞争的80箱“王老五”花生酥进行了查封。
后经调查,涉案食品公司于2017年开始自行设计“王老五”原味和椒盐味花生酥外包装纸,并委托成都某食品包装公司进行生产。
截至今年1月18日,该公司使用两种外包装纸生产花生酥323箱,除被查封的80箱外,其余243箱销往成都。
此外,该公司还在网店销售混淆包装的花生酥52袋。
经调查,该公司违法经营额共5.19万元。
“和‘黄老五’外包装相比,‘王老五’的外包装也是枕式包装,布局基本相同,除代言人不同、红色字体和底色修改为蓝色外,商标凸显位置、代言人位置布局、产品口味等特征一致,相似度很高。”内江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科长李琳说,黄老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黄老五”花生酥是“四川名牌产品”,“黄老五”也是四川省著名商标,其在川渝地区为公众熟知,在全国也有较高的知名度。
“王老五”花生酥主要销售区域在成都,与该区域销售的“黄老五”极易产生混淆,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关系。
2月22日,内江市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责令涉案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外包装纸、处违法经营额两倍罚款即10.4万元的处罚。
工商:法律对“混淆行为”明确定义
据了解,该起案件是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后,内江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也是四川首例混淆行为不正当竞争案件。
“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定义了‘混淆行为’这一概念。”内江市工商局相关人士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同样确定为实施混淆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那么,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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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与力度和商标的知名度有较大的关系。
尽可能让商标更知名或申报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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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进行全类别注册的成本比较高,小编建议注册时要尽可能全方面保护经营范围以及今后有可能会涉及的业务,同时,也要做好周边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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