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2007年我国的税收政策应该没有太大的变化,期间并没有发生重大的事件对税收政策有太大的影响作用. 其间,主要还是沿用1994年制定的各个税种,只是对其进行简单的修改. 我们国家的税收政策重大变动主要有三个:新中国建立,改革开放,1994年分税制改革,2007年企业所得税改革. 附税收政策定义: 税收政策是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而确定的指导制定税收法令制度和开展税收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准则。
税收政策是和预算政策一起发展的。
税收政策的核心问题是税收负担问题。
税收政策与税收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二者都是指导税收分配活动的准则,但税收原则是指导税收行为的思想观念性的准则,具有指导意义,且较宽泛;税收政策是税收行为的指导准则,更具有实践性、可操作性,必须执行。
此外,税收原则具有普遍性,税收政策具有时间性。
税收政策是在一定的经济理论和税收理论的指导下,根据国家一定时期的政治经济形势要求制定的。
税收政策有总政策和具体政策之分。
税收总政策是根据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税收实践中所必然发生的基本矛盾而确定的,是用以解决这些基本矛盾的指导原则。
又称“税制建立原则”。
税收具体政策是在税收总政策指导下,用以解决税收工作中比较具体矛盾的指导原则。
税收总政策在一定历史时期具有相对稳定性,税收具体政策则应随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而变化。
税收总政策是建立各项税制的指针,而税收具体政策在每项税收制度中的体现就不尽相同。
税收总政策是指国家的税收政策,具体税收政策是指某一税种的政策。
税收总政策及其指导下的具体政策,对于税制的总体布局和税种结构的建立,以及各种税的税率、税目、减免、课征环节等税制要素的确定都十分重要。
税收总政策和税收具体政策不明确或不正确,就会使税制的建立和改革发生偏差和失误,对经济产生不良影响。
记得采纳啊
税费改革是哪一年了
您好!
2000年3月,中 央和国 务 院发布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开始,中 央确定在安徽省以省为单位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少数县市试点。
2003年 国 务 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同时,全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标志改革试点在全国推开。
2006年10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财政部网站的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的“政策解读”里下载了一段《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主要历程及其工作重点》:
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农民负担问题开始显现,各种恶性案件和干群冲突时有发生。
针对这种情况,从1990年开始,中央相继出台了多个治理农民负担问题的文件和政策,但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为彻底解决农民负担问题,中央在总结地方治理农民负担经验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于1998年10月成立了由财政部、农业部和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开始着手研究和制定农村税费改革方案。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在安徽全省进行改革试点,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正式启动。
改革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
2001年,江苏省根据本省实际及财力情况,自主在全省范围实施了改革试点;其他省份共选择了102个县(市)进行了局部试点。
2002年3月,国务院确定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6个省为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省;上海和浙江根据自身财力情况,报经国务院批准,自费进行了扩大改革试点。
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在全国全面推开。
这一阶段农村税费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规范农村税费制度,理顺农村分配关系,经过努力基本实现了“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
为切实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进一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中央加大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力度,决定从2004年开始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并提出五年内全面取消农业税的目标。
由此农村税费改革由“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转向逐步降低直至取消农业税,并积极稳妥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改革。
选择黑龙江、吉林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取消除烟叶以外的农业特产税。
同时对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区的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补贴。
“两减免三补贴”政策使农民直接得到实惠450亿元,中央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达到524亿元。
2005年全面取消牧业税,加快降低农业税税率步伐,并鼓励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主进行免征农业税试点,开展农村综合改革试点,探索建立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新机制。
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增至664亿元。
各地积极贯彻中央的改革精神和要求,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改革思路,选择了若干代表性强、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工作扎实的县(市)进行农村综合改革试点,并取得了一定进展。
据统计,2005年全国有18个省制定了推进农村综合改革的指导性文件,21个省出台了有关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化解乡村债务、国有农场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机制等方面的单项改革指导性文件。
2006 年取消征收农业税,原定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设想提前两年实现,同时,进一步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
各级财政对农村税费改革的转移支付增加到103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高达782亿元。
全面取消农业税,标志着我国农村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就是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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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变化时间一览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
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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