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各位分享混合销售税收筹划的知识,其中也会对混合销售税务筹划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
营业税税收筹划技巧——利用混合销售筹划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缴纳营业税。
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例如,某商场销售一台热水器,价格为3000元,并上门为顾客安装,另加安装费200元。
按税法规定,销售热水器属于增值税的范围,取得的安装费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税目的纳税范围,即该项销售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
但该项销售行为所销售的热水器和收取的安装费又是因同一项销售业务而发生的。
因此,该百货商店的这种销售行为实际上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
由于该商店是从事货物的批发、零售企业,该店取得的200元安装费收入应并入热水器的价款一并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
如何区分“兼营”和“混合销售“,两者在税务筹划上又是如何处理的呢?
谓兼营是指纳税人既从事货物生产、销
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从事服务性劳务。
前者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后
者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纳税人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
又涉及服务性劳务。
两者的相同点是,都具有货物与服务性劳务这两类经营项目。
它
们之间的不同点:兼营强调的是两类经营项目在同一纳税人经营过程中都客观存在,
而不是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必然发生;混合销售强调的是,就一项销售行为而言,两类
经营项目都同时发生。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兼营行为应分别核算,分别纳税。
即属于生产、销售货物或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增值税;属于提供服务性劳务的,应纳营业税。
对
不能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则一并缴纳增值税,按增值税的税率计征税款。
分
别核算时应注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分别核算销售额;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来说,除了分别核算销售额外,还要对用于营业税项目的外购货物或加工修理修
配劳务的进项税额单独列示出来,不得抵扣,对于已经抵扣过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计
算。
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原则是:只能纳一种税,不能分别纳税,即不是纳增值税,
就是纳营业税。
按现行税法规定,其适用的税种主要是按经营主业区分,以工业或者
商业(指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的,对其提供的服务性劳务额视同销售货
物一并纳增值税;以服务业为主的,对其货物销售额部分视同提供服务性劳务一并纳
营业税。
对于以服务业为主,其单设机构经营货物并单独核算的,该单设机构混合销
售中的服务性劳务额应与货物一并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纳税的处理原则?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
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也就是企业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所占比例,来达到选择作为低税负税种的纳税人的目的。
按照新的流转税制的规定,销售墙纸等装饰材料属于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对于发生装饰劳务属于提供应税劳务行为,应征营业税。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
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分别核算的原则交两种增值税,对吗?
混合销售行为不应该按照分别核算的原则交两种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指的是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其主要销售行为缴纳增值税。
关键是“一项”。
比如,销售台式空调并安装,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空调缴纳增值税。
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是按“经营主业”来确定征税的,只选择一个税种:
增值税或营业税。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的兼营和混合销售往往同时进行,在税收筹划时,如果企业选择缴纳增值税,只要使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如果企业选择缴纳营业税,只要使应税劳务占到总销售额的50%以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有什么特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一个销售行为中,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如:销售电梯,但电梯肯定是要由单位来安装的,按规定,销售电梯是要缴增值税的,而安装电梯属于建筑安装又是缴营业税的,碰到此类问题,企业就要对税收进行筹划,安装部份是缴营业税少缴税,还是全部缴增值税,因为按规定,只有对涉及营业税的业务进行单独核算的,税务才会同意分别缴税。
据此,现在所有的电梯制造企业对电梯安装都是单独核算的,因为电梯销售缴17%的增值税,而电梯安装是缴3%的营业税,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所以有混合销售行为的企业是可以选择的,是合并缴增值税(营业税),还是单独核算,各归各缴,这就要企业来决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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