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针2: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第47号布告规则:小规模交税人供给劳务差遣效劳,能够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告诉》(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则,以取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为出售额,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也能够挑选差额交税,以取得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差遣职工的薪酬、福利和为其处理社会保险及住宅公积金后的余额为出售额,依照简易计税办法依5%的征收率核算交纳增值税。
方针3: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6年第16号布告《交税人供给不动产经营租借效劳增值税征收办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小规模交税人租借不动产,依照以下规则交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租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
个体工商户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应交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组织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交税人应依照上述计税办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组织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交税人应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税。
(二)其他个人租借不动产(不含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核算应交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税。
其他个人租借住宅,依照5%的征收率减按1.5%核算应交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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