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的相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为了您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麻烦您知晓如下内容并积极配合我们完成:
1、 向我司申请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且尚未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请于2017年6月30日之前完善开票信息。
2、 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我司从2017年07月01日起暂停开票。待企业重新提交正确开票信息后,我司会尽快安排开票。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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