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影视剧人物被抢注商标的现象屡见不鲜。商标局数据显示,片中人物名“高启强”被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北京一餐饮管理公司,国际分类涉及广告出售、食品、便利食品,当前商标状况均为申请中。
数据来自:商标局
那么,用人物角色名称申请商标,有何限制条件及法律风险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可以作为商标进行申请注册的标记,包含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记、色彩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但是申请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力相冲突,也不得违背商标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将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申请为商标,可能涉嫌损害他人的“在先权力”。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应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大众误以为其经过权力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力人存在特定联系,权力人以此主意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撑。
可见,若某些经营者为了寻求热门,将某些影视剧人物角色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伤害他人在先权力的,不仅可能会见临被在先权力人提出异议而商标被不予核准注册的风险,已经获准注册的商标,也有可能被发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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